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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从重惩处救灾重建7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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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2: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列举了7类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

1、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2、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3、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机关等犯罪行为。

4、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5、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形象的犯罪行为。

6、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7、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发表于 2008-7-3 20: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这些人真是缺德,从严!
发表于 2008-6-28 02: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发表于 2008-6-24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丫头MM 于 2008-6-24 10:05 发表
这些败类。。。
什么都不缺,就缺德!!

丫头真是厉害,一语言中!
发表于 2008-6-24 10: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这些败类。。。
什么都不缺,就缺德!!
发表于 2008-5-28 18: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国难当头,竟有如此丧尽天良之人,他们都应该不是父母生养的,深恶痛绝,杀!!!!杀!!!!杀!!!!!!!!!!
发表于 2008-5-28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不够解狠也!
 楼主| 发表于 2008-5-28 17: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楼上的,"从重"是这个意思:指在既定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比如,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盗窃的用于抗震救灾物资、设备设施,在可以判处管制的情形下,依照从重原则则会判处拘役;在可以判处拘役的情形下,则会判处有期徒刑;如果判处有期徒刑的话则会适用较长的刑期。
发表于 2008-5-28 14: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支持,没说犯了怎么罚呢,建议第1枪毙,2-7无期!
发表于 2008-5-28 13: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应该这样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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