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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四川灾区子女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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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9 20: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收养四川灾区子女须知
           ----------张兴彬律师

一、收养人须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七、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八、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08-5-21 11: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冰山雪莲 于 2008-5-20 18:02 发表
谢谢才子!是应该慎重些,是不是无子女的优先些?


不存在优先的问题,只要条件具备都一视同仁
 楼主| 发表于 2008-5-21 11: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回复老大,我专门发了个收养条件的帖子,可以看下。
回复薇薇:收养关系成立后,原则上是不能变更的,除非送养民政部门同意。像你的说的那种假设从兄弟姐妹又变更为子女是不能成立的。
发表于 2008-5-21 07: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非常及时的贴子!请问才子,我够条件收养一个女儿吗?
发表于 2008-5-20 1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如果收养条件不符,暂以父母名义收养孩子。
待今后收养条件符合时,可否办理手续,让孩子由弟弟妹妹变成自己的孩子?
手续复杂可以想象,但是可行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发表于 2008-5-20 18: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谢谢才子!是应该慎重些,是不是无子女的优先些?
发表于 2008-5-20 12: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无女无子,也有收养的念头,不过想到对己对人负责一生,所以就打消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5-20 11: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小小的一个收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非常之多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5-20 11: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相信看了此帖的人,原本有一点点的收养念头都已被打消。毕竟要对别人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不能盲目跟风,但跟风却又是很多人的“习惯”。
 楼主| 发表于 2008-5-20 11: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如果年龄不够可以以父母的名义去收养,不过到时这个被收养的兄弟姐妹要与你共同继承遗产,并且份额与你完全一样。
发表于 2008-5-20 1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谢谢才子提供信息,相信可以帮助到很多想收养灾区孩子的朋友!
可是,我离收养孩子还相差太远,心有余力不足,希望能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帮助到他们!
 楼主| 发表于 2008-5-19 22: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切记一点:收养与现在我“爱心互助网”搞的助学完全是两码事儿,现在我们的助学完全是出于一种关爱之心,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所以捐助者随时可以不资助;但收养一旦成立,就必须履行一个与亲生父母一样的责任,且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所以不要只图头脑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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