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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改刑诉规则:明确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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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08: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2012-11-23 03:59:11 来源: 新快报(广州)
核心提示: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刑诉规则》。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据新华社电 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看点1
“不能让公民自证其罪”检察机关可全程排除非法证据

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以发挥重要职能作用。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例如,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看点2
保障律师“会见、取证”新规则专设一章明确刑辩权利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则把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看点3
限制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仅限贪贿犯罪和追捕在逃人员

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规则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使用。

看点4
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善用、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因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看点5
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负责人说,新刑诉法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规定,内容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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