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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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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最近手里有这么一个刑事案子,对于是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大家的说法不一。

案情是这样的,某男找小姐未付费就跑了,店老板及小姐的男友知道这个事情后就从店里追了出来,后将某男堵了下来。老板及小姐男友要求某男付费,某男找理由不付费,不过最终还是付了费。在追某男的过程中,小姐男友同时给其他人打电话讲了事情的原由,其他人开着车也先后赶到了堵住某男的地方。其他人在赶来的过程中,有人说正好趁此可以找点钱用。

当时某男是骑的摩托车,身上有一个手机。其他赶来的人有一个见某男摩托车上插着钥匙,怕某男开车跑,就叫某男把摩托钥匙拔下来,某男没理会,赶来的人当中就准备去拔钥匙,某男阻止,结果摩托车钥匙给弄坏了。某男在这个过程中试图打电话,赶来的其他人不让他打电话,结果手机摔在了地上也坏了。

赶来的人问某男要怎么解决这个事,让某男上了车,车开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叫某男拿钱出来了这个事情。某男说没钱,结果某男遭到了殴打,后经鉴定为轻伤。最终让某男拿出2000元来了结事情。某男身上没钱,打电话让朋友送钱过来,送钱的朋友来后,最终通过讨价还价说愿意给500元,先拿200,第二天再给300元。在这过程中有人威胁说要把某男扭送派出所告他强奸。第二天某男报了案。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构成抢劫,有的认为构成敲诈勒索。本人认为不构成抢劫,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理由是:1、主观没有抢劫的动机,当时某男身边有摩托车、手机等财物,如果有抢劫的动机,他们完全可以把这两样财物劫走;其次他们不可能开着挂有真实牌照的车进行抢劫;另外在整个过程当中,有人告诉某男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后可能找他。所以我认为他们没有没有抢劫的动机,他们只是觉得某男找小姐不付钱就跑,认为他有过错想教训下他并趁机敲诈点钱。2、从客观方面分析,抢劫罪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受害人是被动的,对于给的财物数量是由犯罪嫌疑人说了算,跟受害人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劫场是当场性的。而本案当事人之间在讨价还价,并且说第二天再送些钱,这些表现与抢劫的表现是不相符的。
不知道你们怎么给这个案件定性?


[ 本帖最后由 兰子 于 2011-7-21 11:02 编辑 ]
发表于 2011-8-14 17: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其实我以为撇开敲诈勒索、绑架来看才好。
导致轻伤--故意伤害罪,简单。
发表于 2011-7-29 2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不管是什么罪,都有罪,该罚的罚,该打的打。该扣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如果让我做主,一律枪毙。以儆效尤! 未命名.gif
发表于 2011-7-29 17: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哈哈,有意思。
敲诈勒索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因为此罪的追诉金额至少要1000元。但是可以被处以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罚款1000元。
另外,卖淫嫖娼的行为,男女双方均可以被处以15日以内治安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内罚款。如果该发廊主要是从事卖淫嫖娼业务的,那么发廊老板涉嫌构成组织、容留卖淫罪,可处5到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甚至无期徒刑。
发表于 2011-7-25 1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属于敲诈勒索罪
 楼主| 发表于 2011-7-23 2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天涯浪子 于 2011-7-21 20:03 发表
其实就是一宗违法买卖生意,男的可以按投案自首从轻处理,女的,男朋友,老板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中间插曲不属于犯罪

这位童鞋也不认真。
发表于 2011-7-23 10: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北回归线 于 2011-7-21 13:21 发表
苍蝇叮了有缝的蛋。
既然是“最终通过讨价还价说愿意给500元”,敲诈勒索都不存在了,直接就是买卖嘛,某男不是个好东西,买东西还想不付钱,付了以后又觉得贵,嫌贵就不要买嘛,一个字:贱。500元买个教训,算是便 ...

北检判的有理,立案纯属浪费司法资源。
鞭刑就免了,省得执刑人收红包打轻点。
一干人等口头教育,具结悔过,保证要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要赖账。
发表于 2011-7-23 08: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本法官判定为敲诈勒索罪(下文是转载的也充分反映了咱的观点)
   以上争议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仅从刑法典本身和刑法教科书中难以找到争议的解决办法。笔者试从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出发,浅析如下: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同一章中,是取其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权益这一共同特征。刑法条文极其简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前者列举了抢劫的两种具体手段,并以开放式的规定允许抢劫可以包括其他手段;而后者则采简单罪状,并没有说明何为“敲诈勒索”。所以实践中所依赖的真实规则是一些刑法教科书中所罗列的二者学理上的一般区别,虽然我们刑事判决中所引用的是刑法条文。
    而在刑法理论上,二罪之间的区分也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区分,而并未涉及到二罪之间重叠部分的区别。如一般意义上二者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敲诈勒索罪的实施只能采取胁迫手段,而抢劫罪除了可以采取胁迫手段外,还可以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二是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可以当面,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也可以由他人转达威胁;三是抢劫罪必须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也可以以其他行为作为威胁的内容,如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为威胁内容;四是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使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根据以上的界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明显,但是上述标准只是对“一般”或“常规”情况所进行的阐释,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时仍颇有困惑。特别是在以暴力为手段现场取财的情形,二罪之间的区分更加困难。即如本案中的情形,显然不能从以上标准中找到答案。
    二、暴力胁迫在两罪中的区别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种取财型犯罪予以分立,从立法精神出发,当出现以暴力手段现场取财这一手段行为竞合时,二者之间的区别则是胁迫的程度轻重。
    在抢劫罪中,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紧密相连,暴力之直接取向为强取对方财物,不惜牺牲受害人身体权利为代价。在抢劫罪中,暴力与取财二者之间的关系纯洁而简单,其他的一切因素都显得极其轻微,可以忽略不计。而在敲诈勒索罪中,暴力并非是孤独地存在,而是还要伴随着其他一些因素共同为取财行为服务。即使在有些情况下暴力是唯一的手段,则一定也会存在“如不交出财物,则伤害会更重”这一威胁公式,而“更重”的伤害往往并不会为犯罪人真正的实施。在此种情况下,暴力是伴生的,或者是复合的。从次道德层面讲,前者慷慨地以暴力相向被害人,而后者则总会对暴力行为很吝啬,总是以小的暴力的行为求取更大的取财效果,更不会有杀人灭口的动机。
    也正是与暴力的性质相适应,二罪中的暴力程度也有区别。严格地说,抢劫罪中的威胁可以称为“胁迫”——以立刻的、当场的暴力为内容的胁迫,使受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而听命于犯罪人;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所谓威胁,只能称为“要挟”——这种要挟不具有紧迫性,威胁的程度相对也要小些,被害人即使不当场答应行为人的勒索要求,其人身安全也不致受到严重危害,虽然受害人可能并不总是清晰而恰当地意识到这一点。
    本案中犯罪人的取财行为首先不是单一的,至少他们还列举了失盗和强奸服务员二个实质性的问题,虽然这两个问题不是真正的实质性的问题,但是对于身在外地、有妻有子的被害人则足以构成敲诈的理由;其次犯罪人的暴力行为也不是猛烈到使受害人不知不能反抗的程度,因为在促使受害人交付钱物这一环节中有一个“人质的互换”,在这一过程中,受害人足以寻找救济的手段。因此,李某和穆某的行为构成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敲诈勒索。
    三、我国刑法应对“暴力敲诈”之犯罪行为作出单独规定
    刑法以人权保护为其基本价值坐标,而人权又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在人权这一体系中,无疑人的生命权利和身体权利相对于财产权利来说是上位的、优先的。“杀人不过头点地”这一古老的谚语就说明了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的严重性。因而在面对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暴力敲诈犯罪行为时,有必要要求司法者持一区别于以一般的敲诈勒索手段实施的敲诈犯罪行为的态度,以坚持罪刑适应的刑法原则,保持合理的“罪刑价目表”,促进社会公正和正义。
    在此犯罪类型上,德国刑法典第255条作了如下规定:“以对他人人身实施暴力或立即危害其身体或使命为胁迫,进行敲诈勒索的,依抢劫罪论处。”此规定以从抢劫罪处罚的方式体现了刑法对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与以一般胁迫方式构成的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法国刑法典在敲诈勒索罪一章中规定了勒索罪和敲诈罪两种罪刑,勒索罪即“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者强制他人签字”而为手段行为,而敲诈罪则以“威胁要揭露有损他人名誉、声望之事实或者威胁要将此种事实归咎某人”为手段行为。可见该刑法对以暴力为手段和以其他方式为手段的犯罪作了区别对待,体现在刑罚效果上就是前罪要处以“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后罪则处“5年监禁并处50万法郎罚金”。可见以胁迫取财为目的犯罪也会因手段不同而处罚相异。
    本案对犯罪人刑罚的量定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内采取了从重原则,但显然此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之间毕竟有很大的差距,并不能完全与暴力手段的危害性相适应,裁量的从重也总不比法定的从重更加清晰。因此建议我国刑法在刑法修改时注重对暴力敲诈犯罪的规定,确定其不同于一般的并不直接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利的敲诈勒索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23: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深海 于 2011-7-22 21:43 发表
如下仅是个人观点:

向某男索要服务费,那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而某男的行为因此应该可以判定为嫖娼罪。

之后赶来的人的行为,可定性为绑架勒索。

没仔细看题目噢!另外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嫖娼罪这个罪名,嫖娼一般都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发表于 2011-7-22 21: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如下仅是个人观点:

向某男索要服务费,那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而某男的行为因此应该可以判定为嫖娼罪。

之后赶来的人的行为,可定性为绑架勒索。
发表于 2011-7-21 20: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其实就是一宗违法买卖生意,男的可以按投案自首从轻处理,女的,男朋友,老板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中间插曲不属于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5: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黄牛 于 2011-7-21 14:27 发表
律师不好当啊,这些烂事还管。。。。

黄牛大哥,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事归公检法管,我们只是接受家属的委托为嫌疑人提供辩护而已,犯了罪的人也有正当权利需要受到保护嘛。再说了,俺们就是依靠这个吃饭的呀,高尚不起来呢,要是我们都高尚了,就只是饿肚子啦!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发表于 2011-7-21 14: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律师不好当啊,这些烂事还管。。。。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4: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北回归线 于 2011-7-21 13:21 发表
苍蝇叮了有缝的蛋。
既然是“最终通过讨价还价说愿意给500元”,敲诈勒索都不存在了,直接就是买卖嘛,某男不是个好东西,买东西还想不付钱,付了以后又觉得贵,嫌贵就不要买嘛,一个字:贱。500元买个教训,算是便 ...

发表于 2011-7-21 13: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苍蝇叮了有缝的蛋。
既然是“最终通过讨价还价说愿意给500元”,敲诈勒索都不存在了,直接就是买卖嘛,某男不是个好东西,买东西还想不付钱,付了以后又觉得贵,嫌贵就不要买嘛,一个字:贱。500元买个教训,算是便宜他了,挨打是替他父母好好教育一下他,活该。居然还好意思报警。
我要是法官,判某男社会服务100小时,小姐卖淫劳教,男朋友吃软饭鞭打100,老板(也就是老鸨性质的吧)罚款XXXX元,外加劳教。
耶!
发表于 2011-7-21 13: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于情:活该!
于法:敲诈勒索!(不懂法律,个人认为)
于众:教训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1: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紫藤 于 2011-7-21 11:25 发表
我判都是坏银,各大200大板!

上述言论纯属开玩笑哈,我也认为是敲诈!

发表于 2011-7-21 1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判都是坏银,各打200大板!

上述言论纯属开玩笑哈,我也认为是敲诈!

[ 本帖最后由 紫藤 于 2011-7-21 11:4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让你们来当一次法官,你会怎么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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