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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纠结的死刑实践(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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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09: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法律需要深明“大义”,弘扬“善意”,司法也需要利益衡量,通过裁决引领善行。但法治社会的要义是法院独立审判、严格依法司法,不应受到过多的私情影响,更不能被舆论压力所挟持

  21岁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深夜驾驶着私家车不慎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他拿出携带的刀具,连捅数刀,将其杀害。此后,他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深深忏悔。

因为犯案人是年轻的大学生,又是驾车撞人事件,一起并不十分严重的过失交通事故转化成了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人们对有关当代青年素养、大学教育和法律问题的多重思考。尤其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和法院审理阶段,有关药家鑫是不是属于自首、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律师辩护的立场,以及对他是不是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公共议论,在网络和传统平面媒体上,再度成为热议焦点。
  
  平心而论,药家鑫案比之此前同样广受关注和争议的刘涌案、聂树斌案、邓玉娇案等,案情事实要简单得多,几乎不涉及更多的政治、证据问题或者各方权利、利益的纠缠或者博弈。不过,此案即使是在合议庭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并将“择日宣判”后,社会舆论的“热度”依然未减,只是议题似乎更多地聚焦到了一个点上:对杀了人的药家鑫,杀还是可以暂时不杀!
  
  按理来说,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都是一件相当严肃、严谨并且是法理性、技术性特别强的事,一般人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去发表什么意见。即使是“法学专业人士”,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及刑事政策的了解没有像审案法官那样的亲历、感受和理解,通常也不宜发表过多倾向性评论或者具体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在我国,审案法官与公共舆论之间并没有构建起更多的“隔离墙”,“互动”关系异常活跃,大量庞杂的公共舆论和信息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司法领域,不时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最终,“利益平衡”就成为舆论高度关注下的司法判断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选择,不少法院判决迁就“主流舆论”,缺乏充足法律支撑和难以起到行为导向引领作用的问题裁决,常常也是由此形成。加之舆论倾向不同,甚至难免受到非常态因素的影响甚至操控,同案不能获得同判的司法现象也已屡见不鲜。
  
  药家鑫案的状态,现在也大体如此。比如被害人丈夫的态度就十分明朗,他不能接受药家鑫及其家长的道歉,“不能让妻子死得没有尊严”,强调只有判他死刑,才能对得起死去的妻子;而已经成为被告人并处在生死关头的药家鑫,则频频致歉,多次表示悔过,请求“宽大处理”,他的父母自然也坚持同样的立场,为“一时冲动”、年仅21岁的“杀人犯”大学生儿子求情。当然,这些当事人其实都明白,他们向法庭力争的,其实就是“杀”或者“不杀”、“死”或者“不死”的诉求。这对于已经死去的被害人而言,其实已经没有过多的意义(虽然被害人家属会认为意义重大),而对于站在被告席上,至今还是一个生命体的药家鑫而言,则是实实在在的“要命”的事。
  
  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情和情绪,无论如何都是可以理解的。一方是突然之间失去了妻子的丈夫,逝去的亲情以及留下的无尽悲痛,一辈子都无法弥复;另一方则是处于生死关头的药家鑫,他及其律师所作的“一时冲动”的辩护,虽然遭人质疑,但在突然遭遇车祸后才“临时起意”杀人,自然可以成立。至于诸如此类与预谋杀人情节的差异,以及父母“送子归案”、“一贯表现良好”和“才21岁的在校大学生”对被告人行为量刑可能的综合影响,自当由法官去独立判断。但作为处于生死关头的药家鑫,以及可能马上就会失去儿子的他的父母而言,请求“留住一命”自然也在情理之中,甚至其本身体现了人性的归依。所以,他们各自的诉求,也应该没有更多可加指责之处。
  
  而司法作为一项理性的制度设计,其本质就是为了避免在强烈个人情绪支配下的“当事人裁判”。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受到利益、情感及其他私人因素的影响,一般都难以做到非常理性和保持中立。如果案件的审判不能由相对超脱的“第三方”去进行,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依据或制约,那可能不是“同态复仇”、“株连九族”,就是“网开一面”、“宽大无边”了。这对于案件当事人和社会而言,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客观与公正,也就无所谓“公平”、“正义”。
  
  法律及其现实中的司法,当然不可能不顾及民众的情感。法律需要深明“大义”,弘扬“善意”,司法也需要利益衡量,通过裁决引领善行。但法治社会的要义是法院独立审判、严格依法司法,不应受到过多的私情影响,更不能被舆论压力所挟持。
  
  “杀人者死”的传统死刑观念在我国民间可谓根深蒂固,改革也是步履维艰。我国“少杀”、“慎杀”(削减死刑)的刑事理念不应仅仅是一种立法的目标,比如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减少一些长期不用的“死罪”,还应当在推动实际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上多做实质性努力。为此,面对药家鑫案死刑的纠结,司法者由于慎重而举棋不定也是必然的。

[ 本帖最后由 兰子 于 2011-4-10 12:03 编辑 ]
发表于 2011-4-12 14: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这种行为都不判死刑。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判死刑,,可以这么理解,如果他家里没什么背景估计早都判死刑了。。
狄仁杰:元芳,这里的水很深呀
李元芳:大人高见
发表于 2011-4-12 14: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支持判死刑,杀人偿命
发表于 2011-4-11 14: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觉得应该判死刑,但可以延期执行(考虑到其自首)。在观察期间,进行必要的教育,如果有好转,可改判为终身监禁。

这个案件反映了很多问题,很典型。我作为年轻人,也要深深自省,遇到困难、压力、恐惧,该如何应对。

我觉得做人要坦诚,不要总想着遮掩自己的过失,而承认自己的过失,往往能让人进步。

不过,不知道药家鑫是被娇惯了,还是精神错乱,把一个受了重伤的人活活捅死,这是明显违反逻辑的做法,也是冷血的做法。
发表于 2011-4-11 07: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该死刑,我觉得"一时起意"或追溯教育背景,社会因素等都是不应当的,正如很多惯偷,连环强奸犯都是'一时起意'的.都有决定其犯罪的生理因素或成长背景的.但这些都不能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罪刑的加减分
发表于 2011-4-10 15: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个人观点:对此案应以无期徒刑来量。毕竟他有自首情节!

的确,人在失去理智或者极度恐慌的情况下,做出的事情都是常人所无法理解的!

在当下社会,凡事都讲究尊重生命,尊重人格。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而改为终身监禁呢?任何人都没有去剥夺他人性命的权利!

我们的素质教育去哪儿了?怎么有如此多的漠视他人生命的人。。。。。。
发表于 2011-4-10 13: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第一句话就表明了观点嘛:本人认为该杀!
素质教育的确是社会责任,但不能因为素质教育没有跟上而谅解如此恶劣的犯罪事实,这样的行为比持刀抢劫杀人更为恶劣,持刀抢劫杀人时罪犯还不能预料到对方是否就是弱者,而该案件中,被杀之人是罪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已经是一个弱者对这样的弱者还连刺几刀,可见其凶残程度,所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楼主| 发表于 2011-4-10 12: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天涯浪子 于 2011-4-10 10:06 发表
本人认为该杀,21岁是成年人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交通意外演变成故意杀人,也反映了现代年轻人的心里素质很差,抗压能力很弱,学校对孩子的素质教育还应该加强!

那你认为他该杀不该杀?
发表于 2011-4-10 10: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本人认为该杀,21岁是成年人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交通意外演变成故意杀人,也反映了现代年轻人的心里素质很差,抗压能力很弱,学校对孩子的素质教育还应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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