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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会员登记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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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6: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本登记表长期提供给群友们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下载,下载后请发送给天涯浪子(个人资料会保密),经审核合格后协会

将发给[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会员证],成为协会正式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QQ传输:    (请提供登记表一份并有亲笔签名,有效身份证正.反面一份)

邮件:32197@qq.com

传真:0755-83861618

咨询电话:13823292753(天涯浪子)




请下载本附件: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申请表.doc

34 KB, 下载次数: 6775

发表于 2011-2-27 15: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欢迎五湖四海的XDJM们!
 楼主| 发表于 2011-2-27 13: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章程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志愿组成,为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捐资助学,扶危济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凝聚民间爱心力量。我们期望:把爱传出去,让爱满天下!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裕康时尚名居B栋东座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协助国家民政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二、组织以助学、帮残、扶孤、赈灾为主的社会救助活动,积
极参与贫困儿童教育援助行动;
    三、大力发展公益活动志愿者队伍,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四、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为会员的慈善活动提供咨询和帮助;
    五、依法募集慈善资金,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
捐赠和赞助,组织各类社会募捐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企业家、社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本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上述规定的会员资格和条件,同样适用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和个人。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符合入会条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组织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在遇到特殊困难时优先取得本会发起帮助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热心宣传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个人理事,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由登记会员投票选出,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对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理事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会的决策、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利;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
五、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三、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增补选理事,授予荣誉称号等事宜;
四、审查本会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五、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六、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制定工作制度;
七、负责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采取不定期召开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及理事。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组织领导本会的公益慈善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组织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秘书长在理事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五、秘书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加强各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并在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等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会长可聘请若干名,也可聘请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公众人物为形象大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团体的赞助;
  三、 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注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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