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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余村民莫名被人伪造身份信息,在银行“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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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7: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深圳20余村民莫名被人伪造信息“被贷款”村民获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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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0-09-10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王纳

清水河村民莫名其妙“被贷款”事件有新进展 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

  关注“被贷款”索赔
  ●法院认为该案显然属于贷款诈骗 银行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告律师认为法院应履行自己职责直接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及犯罪的相关材料

  ●目前公安机关暂未立案侦查

  深圳清水河一群村民莫名其妙“被贷款”30万元,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一案,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详见8月13日《广州日报》A21版、8月14日《广州日报》珠三角版、9月2日《广州日报》A19版曾作连续报道)。昨日,该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提出起诉的6名清水河村民每人获赔3万元人民币。

  原来,深圳罗湖清水河村20多名村民遇到了一件怪事:从来没有贷过款的他们,竟然莫名其妙地在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一查才知道,他们被人伪造身份证、结婚证、建房合同等材料,到银行贷了款,并且没有按时清还。于是,他们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虽然该案已经告一段落,但是究竟是谁利用村民的名义贷了款仍旧没有水落石出。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背后有什么利益纠葛?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案件背后,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

  文/记者王纳


  案件回放

  去年7月,深圳罗湖清水河村村民梁某辉准备购房投资,当他到银行办理贷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理由是他的个人信用记录不良。从来没办理过任何信贷业务的梁某辉觉得这事不对劲,于是他到人民银行打出个人信用报告单。报告单上显示,他曾有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办理信用贷款的记录,贷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期限从2004年6月17日至2009年6月16日。虽然贷款已经在2008年还清,但由于并未按约定每月还款,导致该笔贷款多次逾期,从而最终导致了梁某辉的信用记录受损。

  他通过查阅信贷记录发现,用以贷款的身份证信息上,除了他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正确的外,照片、地址等其他资料全属伪造,连用作资产凭证的由“深圳草莆清水河事业股份合作公司”盖章的证明也是假的。

  梁某辉之后向其他村民提起自己“被贷款”的经历,一些村民便也到银行查阅自己的信用记录。“大概20 多个村民遇到了跟我一样的情况”。梁某辉说,据其介绍,这些人的贷款金额都是30万元,期限为5年,贷款理由是“集资建房”。其中多笔贷款发生在2004年6月中旬到7月初这10多天的时间里。他们之间还存在互为担保的情况。

  于是,清水河村村民梁某辉、梁远华等6名村民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法庭判令该行消除他们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法院判决:每个村民获赔3万元人民币

  罗湖法院认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有义务严格审核申请贷款人的个人身份以及提交的贷款资料。而根据银行所出具的村民贷款资料,签名和指模均不是村民本人所为,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审核不严存在过错。同时,由于实际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对该笔贷款所采集的不良贷款信息也与事实不符,将信息上报后,对村民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害。

    对于村民要求银行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为,该笔30万元已经在贷款届满前还清,没有造成直接损失。村民的不良信用记录,仅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没有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开,其个人信用影响仅局限于村民可能前往办理信贷或信用卡业务的金融机构。而村民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不良信用记录而造成不能贷款等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村民要求银行赔偿10万元过高,最终判决银行赔偿每位村民人民币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为,该案假冒他人的身份,骗取贷款显然属于贷款诈骗,银行作为被害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立案情况:警方尚未立案
  根据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假借他人身份,骗取贷款属于诈骗,银行作为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为止,该案仍未立案侦查。

  昨日,记者采访清水河村几位状告银行的村民时获悉,他们曾经到罗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按村民的说法,警方不立案的理由是村民的经济损失未达到100万元,不符合此类案件立案标准,而村民也不是直接受害者,应该由银行方面来立案。

  随后,另一名村民梁某芬女士发现自己“被贷款”30万元后,还有8万元利息未有还清,收到了银行的催账通知(见《广州日报》9月2日A19版报道),于是梁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伪造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相关规定,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目前,警方暂时没有立案侦查。

  律师回应:3万元赔偿很合理
  昨日,该案的代理律师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兴彬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3万元赔偿是很合理的,根据目前深圳情况,一般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是10万元人民币,相对来说,3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已不算少。

  张兴彬认为,该案的下一步发展应该是看刑事方面了。他觉得,法院已认定此案属贷款诈骗犯罪,法院更应积极主动将涉及此案的相关资料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这也是法院的职责和义务所在。

  原告之一的梁某辉告诉记者,虽然3万元赔偿不多,但是他们也不愿意再上诉了,案件已经花了他们好大的精力。

  不过,梁某辉表示:“其实我还是很不甘心,我很想把这个用我们名义贷款的人揪出来,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快立案侦查此事。”
发表于 2010-9-10 19: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到目前为止我们该感到庆幸,我们的身份信息没有被人伪造   BS那些人渣
发表于 2010-9-10 13: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太可恶了  希望有个圆满的结局
发表于 2010-9-10 12: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这个世界太疯狂了。。。。。。
发表于 2010-9-10 12: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应该把真正的贷款人揪出来,唉,太多黑幕了。
发表于 2010-9-10 10: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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