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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懂的问题---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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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12: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时效有民事法律方面的时效,行政法律方面的时效,刑事法律方面的时效.平常生活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情况下为一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二年,以下四种特殊情况情况为一年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劳动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绝对标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即仲裁时效起算之日。

即当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须在上述时效期间内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及时主张.因为很多人不懂时效问题,导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本帖最后由 兰子 于 2008-1-5 13:15 编辑 ]
发表于 2008-1-5 18: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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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17: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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