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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案例讨论]男子趁ATM出错提款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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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01: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许霆,24岁,在一次取款过程中偶然发现ATM机出了故障,便连取171次,总额17万元,构成犯罪被判无期徒刑。判决宣布后,很多人目瞪口呆,当然都是一个疑问,有这么重吗?

在许霆取款案中,法院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一项项套、一步步推理得出的结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法院首先认为,许霆盗窃的ATM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设置是这样的: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许霆盗窃了“17万多”构成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法院判“无期”已经是往最低的靠了。

我要说的是:

一、占有欲是人类本性,每个人都有占有欲,包括这个案件的当事法官及公安局、检察院一杆人等,和案犯许霆相比,谁的占有欲更强还真不好说呢。

二、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是ATM机出了问题,然后刺激了当事人的占有欲,这与有预谋的主动盗窃截然不同。银行只是一个服务机构,与储户是平等地位,你提供的服务设施出了故障,这个损失应该银行自己承担,通过此事所有储户都有理由认为银行的系统不可靠,银行根本就没有资格起诉当事人。

三、本人绝不认可ATM机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因为ATM机是一个无人监督的自动设备,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一旦出现假钞或出款不足,金融机构、ATM机、储户三者之间根本没有设置鉴定机构,储户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这说明金融机构的权威性事实上根本就没延伸到ATM机上。

四、“盗窃金融机构”这个罪名存在严重置疑。当事人没有任何作案工具,也没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完全按照ATM机的正常操作步骤取出了17万,我看不出任何盗窃属性,说的再明白点,如果ATM机是金融机构的延伸,那就是你金融机构自己给人家的17万,何谈盗窃?

五、此案是一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由此给当事人定罪并判决,这才是法律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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