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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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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20: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今天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为2008年6月23日,生效日期为2008年6月23日)好好的看了一下,该指导意见总共三十一条,把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大家应该了解的几条列出来,大家可以多看看.

第二条,第三条是列举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情形,及哪些情形不能作为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大家可以作个了解.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条指出,当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以及在工程承包的包工头手下劳动发生争议时,应将哪些人作为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劳动者应提供工伤认定书,但有两种例外情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两倍工资的情形,大家可以作个了解.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比较重要,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大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因此很多单位想方设法的采取办法进行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大家重点学习一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先列出这几条让大家学习学习吧.

[ 本帖最后由 兰子 于 2008-7-23 20:55 编辑 ]
发表于 2008-8-18 1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发表于 2008-7-28 09: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
发表于 2008-7-24 08: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辛苦兰子姐姐啦。。。
发表于 2008-7-23 21: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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