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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待《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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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8: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发表于 2008-7-22 08: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走过。。。。。。。。。
发表于 2008-7-19 22: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楼上的好喜欢来法律版呀!!!
发表于 2008-7-18 1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那怎样才算合理?时间改为1年?

自己的东西——特别是贵重东西——丢了,不紧张就有点奇怪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7-17 18: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但是你不觉得规定的这个“六个月”时间太短了嘛,动不动私人财产就变成国家的了,招领公告往往发布在报纸上,不看报纸的人大有人在,还有即使看报纸谁会去天天关注失物招领广告呢。 所以,一不小心私人财产很快就变成国家的了。
发表于 2008-7-17 18: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规定,主要是为了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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