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才子 发表于 2008-6-16 15:39:07

质疑银行针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的合法性???

应当事人要求,本诉状中当事人以某某出现。明天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欢迎大家关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XX,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
委托代理人:张兴彬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联系电话:137 9836 0232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段永宽   电话:0755-22334353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违法、单方面扩大小额账户管理费征收对象及调高管理费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退还已收取原告的小额账户管理费15 元;
二、赔偿原告因此次诉讼所垫付的工商登记查询费5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由于原告所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原因,2007年3月15日原告通过被告福建大厦支行开设了一个活期一本通的账户(账号:477273501880933390)。鉴于被告当时设定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对象为500元以下的账户,所以原告开户时就存入了人民币500元整。不久原告所在单位又通过其他银行发放工资,于是原告将上述账户里的存款取出,只留下500元(为了不让被告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2008年的4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核对了一下存折,发现被扣了15元手续费(三次,每季度扣5元)。 经拨打被告咨询电话,原告得知,原来被告于2007年7月2日起,已单方面将小额账户定义为余额1000元以下的账户。原告被扣手续费就是因为原告账户上只有5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一种歧视行为,同样是账户,为何偏偏只针对小额账户收取此项费用?这项费用的收取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完全冲突。退一步讲,即便被告收取上述费用不违法,但原被告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面加重原告义务,增加自己权利。原告这种霸道行径是公然践踏法律的表现,其为一己私利而置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储户利益于不顾,如若任其发展下去,广大储户必将对银行失去信任,因为钱放在银行也没有了保障,存折里的钱完全可能变更主人,成为银行所有。这样一来,中国的银行业必将因被告的行为而祸起萧墙,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据此,原告特根据《宪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6月17日

冰山雪莲 发表于 2008-7-3 20:23:38

支持好案例!才子好样的!静听佳音!

丫头MM 发表于 2008-7-3 09:16:33

可恶的广告贩子
我刷。。。。

阿苏 发表于 2008-7-1 18:25:28

支持
现在好象都是这样的,如果你卡里钱不多,扣都扣没了,哦

冰儿 发表于 2008-6-27 11:47:00

才子不定时来上报军情啊?

丫头MM 发表于 2008-6-18 08:28:18

静侯佳音,马到功成。。。

小董子 发表于 2008-6-17 17:52:56

敬候佳音!
才子加油!:victory:

律政才子 发表于 2008-6-17 17:14:39

《南方都市报》、《晶报》、《新快报》的记者希望开庭当天旁听,一个月之后开庭,开庭后见报

凡人 发表于 2008-6-16 16:12:56

好!很好的案例!
静候佳讯!

冰儿 发表于 2008-6-16 15:57:01

:@ :@ 现在的银行就是抄钱一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质疑银行针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