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子 发表于 2008-7-17 18:32:53

你如何看待《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丫头MM 发表于 2008-7-22 08:25:40

走过。。。。。。。。。

冰儿 发表于 2008-7-19 22:22:15

;P ;P 楼上的好喜欢来法律版呀!!!

深海 发表于 2008-7-18 13:30:00

那怎样才算合理?时间改为1年?

自己的东西——特别是贵重东西——丢了,不紧张就有点奇怪了。

兰子 发表于 2008-7-17 18:41:39

但是你不觉得规定的这个“六个月”时间太短了嘛,动不动私人财产就变成国家的了,招领公告往往发布在报纸上,不看报纸的人大有人在,还有即使看报纸谁会去天天关注失物招领广告呢。 所以,一不小心私人财产很快就变成国家的了。

律政才子 发表于 2008-7-17 18:35:31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规定,主要是为了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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