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走过。。。。。。。。。 ;P ;P 楼上的好喜欢来法律版呀!!! 那怎样才算合理?时间改为1年?自己的东西——特别是贵重东西——丢了,不紧张就有点奇怪了。 但是你不觉得规定的这个“六个月”时间太短了嘛,动不动私人财产就变成国家的了,招领公告往往发布在报纸上,不看报纸的人大有人在,还有即使看报纸谁会去天天关注失物招领广告呢。 所以,一不小心私人财产很快就变成国家的了。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规定,主要是为了物尽其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