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部调整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和日工资折算办法
劳动保障部10日公布的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即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薪制的月工作天数)
劳动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记者 刘铮) 来源]新华网 还是深圳这帮人聪明,不知道劳动部在修订这个时间时下多大的决心,脸上无光啊!
最终还是理性战胜的脸面,但是两时间却让劳动者更加糊涂!
管他呢,反正人生在世,难得糊涂一时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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