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项目管理制度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助学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春风行动”和“春晖行动”由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发起,旨在通过这个项目,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公平的学习机会,让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通过知识来改变自身家庭困境的处境。第二条资助对象:贫困山区的中小学生、高中生及大学生。第二章 资助资金标准第三条资助金额: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币(资助人另付协会5%管理费)。初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币(资助人另付协会5%管理费)。高中生:每人每年3000元人民币(资助人另付协会5%管理费)。大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资助人另付协会5%管理费)。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项目实施方式第四条资助条件(至少满足三个条件):1、贫困学生家庭中有成员长期生病并需要治疗(能提供病历或正在服用的药物);
2、贫困学生家庭中有残疾成员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能提供残疾证明(1-4级)或能直观看到残疾程度);
3、事实孤儿(父母失联),随年迈并且无劳动能力(多病或残疾)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生活困难;
4、单亲家庭中因有老人生病或残疾(1-4级)需要照顾,无法外出打工并居住在山区;
5、无其他公益团队资助(*杜绝重复资助);6、家长无不良陋习(*如酗酒、赌博、品德不好,不孝敬长辈等)。
(有强烈求学愿望的学生并符合其他条件可优先考虑资助!)
第五条实施方式:收集贫困学生资料方式:通过当地正式注册的公益机构、教育局、关工委、县团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县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协会要求提供贫困学生资料,由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学校及当地公益组织提供贫困学生资料需满足以下条件:1、以当地公益组织、教育局、关工委、县团委为申请方,在相邻2-3个乡镇按协会资助要求提交贫困学生资料,人数为50-80名;2、如实详细填写助学登记表并以每个学生姓名为文件名保存为独立文件填好后发邮箱:32197@qq.com;3、协助鹏博助学志愿者开展贫困学生家庭情况走访工作和资助后的回访学生工作;4、经协会志愿者实地走访评估后申报材料真实性不能低于90%。(否则该区域将全部放弃资助);5、为了更好的开展助学工作,切实做好公开透明,合作单位收到协会资助确认名单后,积极将受助学生家长拉进协会建的家长群;
6、能按协会要求及时发放助学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学生助学款签领表,每学期发动学生给资助人一封信汇报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
7、提供一所受资助学生的学校,接受协会具有专业资质心理指导师对该校老师及及部分学生家长开展为期一天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帮助老师提高心理健康知识,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能做到早发现、早干预,达到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目的。第六条核实贫困学生资料的真实性:1、协会组织志愿者对提供的每一个贫困学生资料进行实地考察。
2、亲自到贫困学生家中了解现实情况,并记录学生家庭电话,方便今后核实助学款的接受情况;
3、向邻居了解其家庭情况;
4、向学校老师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和思想状况。第七条签订资助协议:与受资助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资助协议。第八条发放资助金:按学期发放资助金,确保资金直接用于学生生活和学习。第四章 项目法人负责制第九条 项目通过评审获得资助后,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将与受助机构或合作单位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受助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由接受、转拨资助款的正式公益组织或相关机构负责人为项目法人。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资助人在每期开学前将助学款按学年打入协会对公帐号、微信支付、支付宝;
第十二条 协会每学期按三二制的方式(开学后15天内转300元,开学第四个月转200元),统一打款到学校指定帐户;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负责助学款的接收、发放工作,每次助学款到帐后15天内将款转发给受资助学生,并将有学生(或家长)亲自签收助学款的表格反馈到论坛,接受资助人的监督。第十四条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发现问题或收到举报的项目,深圳市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将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深圳市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根据项目实施质量,对有关合作单位予以奖惩。 (一)奖励:对于优秀合作单位优先考虑后续长久的项目合作。 (二)惩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等问题时,将采取追回资金、取消合作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深圳市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在项目前期的考察、 评审和中后期的检查验收工作期间,所需食宿、交通、劳务报酬等费用全部由深圳市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和志愿者个人承担。合作单位不得向有关人员送礼、请吃,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影响项目评审、评估的公正性。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合作单位的申请资格;深圳市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追求责任,严重的将受到包括辞退、解聘在内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 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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