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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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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2: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各位会员:
协会通过四年运行,原章程部份内容已不适应协会发展的需要,经第一届理事会议讨论,作了适当修改,届时将由新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原章程:
章程核准01.jpg
章程核准02.jpg
章程核准03.jpg
章程核准04.jpg
章程核准05.jpg
章程核准06.jpg

修改部份: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关于章程修改说明
1、第一章第五条:会址
原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裕康时尚名居B栋东座801
修改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A座1501室
2、第四章第十四条(二)项
原内容: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修改为: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注:秘书长由招聘产生)
3、第四章第十八条(八)
原内容: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修改为: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4、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原内容: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5、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增设(四)提名秘书长及其他部门负责人聘任人选;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
                          二0一五年九月一十三日

修改后章程:
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Pengpou  Care & Love Interactiv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关心失学儿童及弱势群体教育及成长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把爱传出去,让爱满天下”的理念,凝聚民间爱心力量,捐资助学,扶危济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会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A座1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助学、帮残、扶孤、赈灾为主的社会救助活动,积极参与贫困儿童教育援助行动;
(二)大力发展公益活动志愿者队伍,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三)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为会员的慈善活动提供咨询和帮助;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符合入会条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在遇到特殊困难时优先取得本会发起帮助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热心宣传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指定的会员召集和主持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审议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社团登记管理机指定的会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三、六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热心并积极投入社会公益事业,自律、守秘,认同协会的性质,自觉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及其他部门负责人聘任人选;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并在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等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会长可聘请若干名,由会长提名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企业或个人的赞助;
(三) 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普通会员、秘书长、监事、理事、副会长和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20元。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注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相关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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