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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低了,社会组织如何发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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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2: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 光明日报 》( 2011年12月10日   02 版)
12月1日起,长沙开始施行《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11月下旬召开的广东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将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八大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降低了。

    “现在不是社会组织太多,而是真正优秀的太少。”听闻各地接连推出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新政策,身为上海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主任的吕朝,感到很欣慰。

    广东新举进一步突破

    早在2008年9月,深圳就出台政策,对工商类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不久前,北京市也推出了类似的新办法:“公益慈善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可由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兼任业务主管部门或帮助寻找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相对于深圳和北京的社会组织改革,广东省的改革试点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广东正在成为中国社会改革领域一个新的前沿阵地,广东的做法不仅仅是一个降低门槛的问题,也包括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发展方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移、购买服务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具有现实的意义。”

    据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介绍,尽管从2000年以来,广东的社会组织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85%的社会组织还未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91%的社会组织还未得到政府的购买服务。由于以往政府相关部门不想、不愿、不敢放手让社会组织参与,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空间相当有限。本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核心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

    邓国胜指出,这八类社会组织主要是具有公益性、外部性的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服务的提供、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的方案里,有涉及制定法律规范、建立规范的依法登记程序、建立社会组织的信息系统、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评级等细则措施,这些尝试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建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认为,这四个环节给社会组织创造了一个独立发展空间,能让社会重新认识社会组织,并迫使社会组织产生一种自律。

    改革创造独立发展空间

    杨燕绥表示,现代社会是一个服务时代,社会组织在其中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既可以帮助政府强化公共服务,又可以帮助个人家庭得到社会服务。“过去,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的是管制手段,在政府管制下社会组织‘长不大’,管制以外的社会组织发展又很随意,弊端很大。”

    在邓国胜看来,以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很多问题:一些民间组织难以登记注册获得合法身份;即使登记了也还面临着生存发展的问题,它们没有公共权力,政府也没有转移相应公共服务职能;它们还普遍面临着缺乏资金的困境。

    据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在社会组织管理上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性法律。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它们属于部门条例,级别较低、不具有太强的法律效力。

    今年3月,民政部结束对上述三个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民政部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公益性组织。

    “广东的改革反映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在深化,管理手段也开始从管制向治理转变,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杨燕绥说,此次改革给社会组织创造了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也抑制了以前管制状态下社会组织的畸形发展状态。

    “宽审批”后要“严监管”

    在相关政策不断“松绑”之际,社会组织的发展实则面临着更多挑战。

    记者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看到,截至2011年6月底,深圳市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有4226家,与2008年9月底的3316家相比增长了910家。

    “在深圳试点社会组织改革,放开登记后,社会组织还存在很多发展不规范的地方”,邓国胜说,“缺乏诚信、打着公益的旗号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现象很多。深圳一个官员跟我说,有一家深圳民间机构到北京参加一个会议,会费没交就跑了,人家会议主办方还追到深圳市民政局去了。”

    “降低门槛后,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增加了,放在哪个部门进行监管都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吕朝认为,明确监管部门、确定监管内容、制定监管标准等配套政策都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完善。在他看来,各个行业内部要充分发挥行业联合会、枢纽型组织的监管功能,并大力倡导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才能促进社会组织在宽松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除了行业自律,专家们也指出,在“宽审批”后政府部门的“严监管”也要跟上。对政府来说,要做好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社会问责机制都要有所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管,比如引入第三方的评估机制,加强媒体、网络的监督力度等。

    (本报记者 方 莉 吴春燕)
发表于 2011-12-22 14: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宽审批”后要“严监管”

很难做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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