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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救助对象须参加公益劳动 违者不予救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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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8: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应不少于四天。”为规范和完善特区社会救助制度,救助经济困难居民,并促进居民个人自立及家庭内互助,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开向社会征求由市民政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市民可于本月20日前通过邮寄(深圳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518026)或发电子邮件(huangmm@fzb.sz.gov.cn)反馈意见。

非户籍居民遭意外事故可申请临时救助

“条例”规定具有深圳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深圳户籍18周岁及以上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基础上可视为独立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以现金给付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食物券、实物、服务等形式。

但低保人员达到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上的,将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高于一倍以上不足两倍的,自主就业的,在6个月内按原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可申请专项救助。

而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可依需求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持有深圳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满5年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也可依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殡葬救助。

此外,“条例”还对临时救助给出规定,即户籍居民和持有深圳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且申请前连续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年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因遭受疾病、意外事故、诉讼、失踪、死亡等突发情况,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不过,“条例”强调,凡是救助者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不实资料的;隐匿或拒绝提供本条例所要求资料的;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本条例所定的社会救助的;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灾害救助、临时救助除外),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的,救助申请将不予批准,而正在接受救助的,则停止救助。

低保人员不履行公益性劳动义务将受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此次还要求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规定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应不少于四天。公益劳动施行登记制度,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后,由组织公益劳动的机构在记录表上登记盖章,并凭这一记录和其他有关证件领取生活救助金。而该组织机构也应根据救助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劳动补贴。

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有“无正当理由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半年内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或者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将不予救助,已获救助的停止救助。

“条例”还规定对社会救助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及时掌握被救助人员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保证被救助人员按规定享受或退出救助待遇。核对范围包括土地或物业、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房屋、车辆等。

不受理符合条件救助申请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在责罚方面,“条例”规定,申请人和救助对象如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的;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不再符合条例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条件,不按照规定向社会救助机关报告,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假冒社会救助对象,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本条例所规定的社会救助”等行为之一的,停止救助,责令退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款物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申请社会救助;涉嫌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而在申请救助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将被移交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有这类情况则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上述这些组织的相关人员与社会救助申请人和社会救助对象合谋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巨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媒体上曝光。

此外,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出现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拒不签署同意意见;以及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的,或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救助标准的,都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

【部分专项救助】

●教育救助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子女,可以申请教育救助。救助内容包括:

(一)学前教育阶段,可申请享受保教费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享受书杂费、体检费、校服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减免以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深圳正式学籍的,可申请享受学费、校服费、寄宿生住宿费、体检费、实习实验费和书杂费减免以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四)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可申请享受学费补贴;

(五)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其它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学校指定帐户。

●医疗救助

户籍低收入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该救助以满足基本治疗需要为标准,救助内容包括:

(一)无业低收入居民按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除按规定由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可申请全部资助;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有关机关依法制定的其它医疗救助。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深圳市非户籍居民可享受本条第(二)项医疗救助。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先由社会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无业低收入居民可申请重大医疗补助。

医疗救助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申请人或申请人治疗所在医院的指定帐户或社会保险帐户。

●住房救助

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实物或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以提供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住房专项救助。申请救助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住房救助优先采用廉租住房方式。

●抚养救助

户籍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养育抚助:

(一)有学龄前婴幼儿;

(二)有不满16岁的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三)有年满60岁以上老人;

(四)有患慢性疾病或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的。

抚养救助的标准按照《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养育救助的标准执行。

编辑:秦媛杰
发表于 2011-12-9 10: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复杂的是实际操作。。。。。
当你遇到问题时。。。。。。。。。。。
发表于 2011-12-9 08: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没看完,很复杂~~
发表于 2011-12-9 0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2-8 21: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很长,再一次发现社保的重要性,必须连续缴纳满5年才有资格根据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殡葬救助。。。。。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20: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凡今后在协会参加公益劳动的群友,协会可根据其需要提供公益劳动服务时间证明
发表于 2011-12-8 19: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不喜欢我国老是把法律法规运作, 与道德操行捆绑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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