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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协会致函深圳特区报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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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7: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 函

深圳律师网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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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

在新修订的《律师法》颁布实施后,贵报刊载了两篇关于“律师”的新闻报道,分别为2008年6月6日B2版(标题为“律师醉酒生醋意又踢又咬伤数人”)和2008年6月18日A9版(标题为“无‘牌’律师不能代理劳动争议案”)。我会认为,该两篇报道均错误使用了“律师”称谓,并业已给公众造成误解,损害了执业律师的形象。为此,本会特此致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前面所指的律师执业证书是指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件。取得该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可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凡律师都依法成为各级律师协会会员,并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及保护。

本会再次向贵报申明,任何未领取执业证书的人员均不是律师。

二、经查实,贵报在2008年6月6日报道中所称的人士并非律师,贵报在该报道中误用“律师”称谓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深圳市全体律师的名誉,极大地伤害了深圳律师的感情。

另外,贵报在2008年6月18日的报道中所称的“无牌”律师也是极不严谨的,既然“无牌”就不是律师,贵报的这一表述显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概念的误解。

三、贵报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错误使用“律师”称谓的事件,说明贵报的有关记者和编辑存在着律师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同时,贵报对“律师”称谓的误解及误用,也对深圳律师行业产生了不利影响,并有损贵报的地位和形象。

四、我会希望贵报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上述误用进行更正,以期挽回影响,维护各方的声誉。同时,我会也愿意加强与贵报的合作,为贵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专业或法律专业培训,畅通沟通途径,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感谢贵报一直以来对深圳法治建设的支持,以及对深圳律师的关心和爱护,我会愿意与贵报携手,为深圳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致函。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送:深圳特区报

报:深圳市司法局

抄报: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政法委
发表于 2008-6-25 11: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在代理案件时,很讨厌别人叫我"律师"
发表于 2008-6-25 09: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兰JJ,哪天把你的执照借给我用一哈!
发表于 2008-6-25 09: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兰子 于 2008-6-24 18:27 发表
很多人分不清这个,以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都是律师,其实有的只是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因为代理一些民事案件,就有人将他们称作律师或自称为律师.
真正的律师是通过资格考试,以前称为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改为国家司法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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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又学习了~~我们这里的两大律师不是冒牌的!
发表于 2008-6-25 00: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哈哈,明天我也冒牌,
发表于 2008-6-24 18: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08-6-24 18: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很多人分不清这个,以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都是律师,其实有的只是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因为代理一些民事案件,就有人将他们称作律师或自称为律师.
真正的律师是通过资格考试,以前称为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改为国家司法考试,并领取律师执业照的专业人士才应称作律师,要查某个人是不是真正的执业律师,可以上当地的律师协会网站输入律师名字或执业证号就能进行查询了.

[ 本帖最后由 兰子 于 2008-6-24 18:30 编辑 ]
发表于 2008-6-24 17: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哈哈,这么郑重严肃啊。怎么看完让人感觉是在揽生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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