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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收茶位费、服务费、设最底消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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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07: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律师:茶位费属于二次收费

王志明 实习生 刘芬

  

  晶报讯(记者 王志明 实习生 刘芬)昨天,多名律师指出,经营者收取茶位费、开瓶费、服务费、打包费属二次收费,应该取消。尤其是不喝茶也要收费的方式就构成强迫性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酒楼餐厅的经营者收取茶位费、开瓶费、服务费、打包费属二次收费。”昨天下午,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张兴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在酒店等场所就餐时,其与酒店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是综合性的服务,不应再另行收费。”

  张兴彬告诉记者,对于酒楼的有偿提供消毒餐具、茶位费、开瓶费、服务费等消费潜规则,目前就全国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贵州省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2007年,武汉工商部门要求餐饮业取消茶位费。

  对于有些酒楼包间最低消费,张兴彬指出,收取最低消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者不消费的权利,有自己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前表示,酒楼向客人提供茶水是一种配套服务,“这就像酒楼提供开水不得收取开水费、提供空调不得收取制冷费、提供椅子不用交椅子费一样,难道我去酒楼用餐还要交空调费,还要交椅子使用费?!”

  刘小前说,深圳仅有罗湖区出台了对一次性消毒餐具、茶水、餐巾纸、餐前小食四项收费的管理规范,他建议深圳有关部门应制定顺应潮流的指导性意见、政策,规范酒楼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http://jb.sznews.com/html/2009-03/16/content_549535.htm
发表于 2009-5-21 1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看了后很长见识,下次去消费的时候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讲出理由了
发表于 2009-5-21 10: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看了后很长见识,下次去消费的时候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讲出理由了
发表于 2009-3-16 22: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曾经有个记者去到酒楼吃饭,在埋单时也问到了这个问题,当时他就拿出了他的记者证,问了为什么要收取加一服务费,这是不合理的,当时还找来了酒店的高层管理,酒店的回答是,在深圳稍微有点档次的酒楼都会收取这些费用.记者当时无话可说了.最后,记者要求酒店帮他拦"的士",说是既然收了服务费,那就得为他们服务.这是我亲眼所见的.要取消这些费用恐怕很难喽.
发表于 2009-3-16 20: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是个好事!支持取缔!
发表于 2009-3-16 13: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一旦成为行规,谁能动得了!
发表于 2009-3-16 10: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生财有道啊。
发表于 2009-3-16 10: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霸王条款啊!酒楼的潜规则些!通通都他NND快 点消失吧!
发表于 2009-3-16 09: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很多时候是无奈的选择啊
发表于 2009-3-16 09: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每次上酒楼最讨厌的就是服务员给你说,房间有最低收费,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发表于 2009-3-16 07: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又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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