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才子 发表于 2013-1-10 09:59:51

提醒:购买“农民房”十年,也无效!

10年前“转让”房 10年后不认账
6人购买原工商局宿舍,因影响转让者房补和经适房申请被要求退房
王志明

住了近10年的房屋突然要归还给原主,骆云周非常无奈与不解。

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 王志明/文、图

“这套房子我买来住了10年,现在又要我退房,我一家老小到哪里去住?!”站在龙岗区横岗街道排榜社区蛇地岭3巷5号的房中,今年50多岁的骆云周满脸的无奈与不解。10年前,他用10万元从原横岗工商所的一名干部手中“转让”这套140平方米房屋,如今,因为该房屋影响这名干部的住房补贴和经适房申请,对方要求退回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后,对方一纸诉状告到龙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转让协议无效。与骆云周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5户房屋受让者,只是这5位原房主暂时没有起诉,大家在等待该院的判决。骆云周案的判决与处理,将为另外5户的处理提供“参照”。

买房者骆云周:

因为觉得比“农民房”安全,才选择买工商局宿舍
1961年出生的骆云周是广东龙川人,一直在深圳务工。2003年9月份,经过熟人介绍,他得知原横岗工商所干部刘某要转让排榜社区蛇地岭3巷5号502的房屋,就有意购来自住。

同年10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以9.9万元的价格,转让这套139.54平方米的房子。该房是刘某单位宿舍,刘某还与原龙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是70年,租金为9.4848万元。

“当时横岗排榜这边比较偏僻,工商局宿舍根本没人要,周边也有很多‘农民房’,我们买工商宿舍就是觉得比‘农民房’安全,结果却没有保障。”骆云周说,没想到住了近10年,因为这套房屋影响了卖方的利益,卖方又言而无信,要求他退回房屋。“你不要的时候卖给我们,影响你利益时你又要收回去,那我们的损失找谁去要?” 骆云周算了一笔账,9.9万如果当时买了一套农民房,现在也值三四十万,如果用9.9万元来支付一套商品房的首期,现在就升值更多了。

骆云周说,从去年开始,刘某就多次找他协商,说给他补偿几万元,让他退房。骆云周不同意,他要求至少要补贴到能在周围购买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农民房,按一平方米3500元计算,那也要35万元。最终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办公室还找到骆云周以及卖主刘某,要求大家协商退房,但也没有结果。

2012年12月7日,卖主刘某一纸诉状,将骆云周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立即归还该房屋。

“我们也咨询过律师,知道转让协议可能不合法,但当时卖房买房都是双方你情我愿,没有人强迫。”骆云周说,最近几年房价上涨太快,如果早说协议无效要求退房,也不至于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卖房者刘某:

想不到好办法,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其实我也是受害者,被这套房屋影响很大。”刘某原来是横岗工商所的干部,后来调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龙岗所。谈起这套房屋,刘某直皱眉头。

刘某告诉记者,在1999年,当时龙岗工商分局为了解决大家住房,就将排榜村这套房子以“长租房”的名义分给大家,该房屋没有房产证。他花几万元装修后,因为工作调动,就搬到龙岗中心城居住,该房就闲置。“当时房屋很难短期租赁,后来,看到别的同事将房屋转让,我也就在同事的介绍下,将房屋转让给骆云周。”刘某说,当时,双方转让协议也写得比较简单,说一切按原龙岗分局的协议执行。

“这套房当时转让时,我没有赚钱。”刘某说,因为这套房屋,导致他的房补和经适房申请都受到影响,加上分局有要求,他就向骆云周提出了退房的要求。“我和妻子也去了骆云周家多次,希望协商解决此事,共同承担损失,但是没有结果。”刘某说,他找不到好的办法,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待法院的判决。

后面发生的系列事情,让刘某对转让房屋行为感到后悔,尤其是在2008年时,刘某就与骆云周开始协商退房事宜,那时房价还没有过快上涨,如果当时双方当时达成一致的话,就可能以最小的代价解决了这个难题。

还有5位购房者:

面临着退房的困境

排榜社区蛇地岭3巷5号,位于该社区的一片“农民房”中,如果不知情,与周边的农民房无异,只是比一般的农民房占地更大些。该楼共有7层,共有14套,均是工商宿舍。

除了骆云周的502房外,还有202、302、501、601、602,都面临着同样的遭遇。

骆云周的楼上602房,现在住户是陈小东,他也是在别人的介绍下,于2004年从原横岗工商所的干部王某处转让获得该房,转让价是9.8万元。“现在原房主都找过我们,分局也找过我们,要求我们退房。”陈小东说,但是因为原房主都只肯退回原来的购房款,然后说只补偿几万元,与买主们的要求相差太大。

骆云周接到原房主的起诉状后,引起另外5户的关注,他们认为骆云周案的判决与处理,将为另外5户的处理提供“参照”。

龙岗分局:

按协议规定不能

将房屋转让转租

对于排榜社区工商宿舍的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也一直比较关注,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周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排榜社区的工商宿舍,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为了解决分局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这些房是集资房,均没有房产证,所以只能采用长期租赁的形式分给干部职工。

“我们在与干部职工签订协议时,就要求大家不能转让转租。”周成说,在2012年,分局发现排榜社区的宿舍出现转让给非本单位职工的情况后,立即找到原来的房主,要求他们自行纠正错误,将房屋收回。该局还组织6位干部与6位受让者,共同到分局进行协商处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为这套房屋,确实影响了员工的住房补贴和安居房的申请。“在侨香村申请的时候,就因为这套房屋而不符合申请条件,这才迫使他们通过法律来解决,这是他们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能是双方共同解决。”

周成还透露,在2007年以前,该局这种租赁房还比较多,在龙岗区安居房黄阁翠苑申请时,租赁房影响干部职工的申请资格,所以大家纷纷进行清退,目前,像排榜社区这种尚未清退的房屋并不多。

律师提醒

“小产权房”交易有风险

“从法律上看该转让合同确实无效,无房产证,同时又是内部福利房明确不能转让转租。” 深圳律师刘子孺建议协商解决,由干部作出一定补偿。

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指出,从此案来看,还反映出“小产权房”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在农村、城郊等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如果确认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为村民宅基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买卖,也不能通过集资建房的形式进行流通,故原龙岗工商分局与当地村委(或村民)的合作建房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此后的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购房者必须充分认识到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种种风险:小产权房不能像普通商品房那样设置抵押,购房者不能充分享有房屋所有权、转让、处分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对购房者而言,就可能面临着既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又随时可能被要求退还房屋的尴尬境地,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很可能无法得到拆迁补偿。

“交易双方往往都会以购买或者所谓的‘集资建房’形式签订‘小产权房’交易合同,同时做一份《律师见证书》,以图心理安慰。其实,律师对‘小产权房’的见证,只能证明交易双方当着律师的面签订了一份合同,而这份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张兴彬解释说,另外,以租赁形式交易“小产权房”也是无法规避法律风险的,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同时租赁合同更不能保障“承租人”取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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