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子 发表于 2008-4-9 22:05:51

大家看法

沸沸扬扬的"许霆案"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小许无期徒刑,该案作出判决后,在社会上一片哗然,广东多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名上书要求对小许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后小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广东省高院将该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近日市中院作出了判决,判决小许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对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小许作出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大家仍众说纷纭,对小许量刑太重.理由大概有如下几种:
1、是银行的柜员机系统出错,也就是说银行本身有过错;
2、银行的损失已经通过保险机构追回来了;
3、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产高达4.82亿美元,其涉案数额为许霆涉案金额的2万倍,其影响之恶劣更是许霆案所无法比拟的,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据报道:湖北咸宁某银行职员胡某看到了储户的存折密码,盗取该储户28万元存款,也仅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这些案件的涉案金额都远远超过17.5万元,其作案手段也都比利用ATM取款机故障取钱恶劣,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

有人提出小许并不构成犯罪,最多承担民事上的责任,我个人的看法是小许构成了犯罪,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其主观意识,客观行为上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小许取款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遂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在此时他明知银行柜员机系统出错,仍不停的从柜员机里取钱,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再次其盗取的金额巨大。因此,我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犯罪。

大家看法,谈谈您的看法,您对"许霆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畅所欲言。

[ 本帖最后由 兰子 于 2008-4-9 23:16 编辑 ]

阿苏 发表于 2008-4-10 12:00:25

原帖由 兰子 于 2008-4-9 23:46 发表 http://www.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
建议楼上的好好学学刑法同刑法司法解释,就能知道你想知道的。
呵呵,也对,求己

[ 本帖最后由 阿苏 于 2008-4-10 12:52 编辑 ]

兰子 发表于 2008-4-9 23:46:12

建议楼上的好好学学刑法同刑法司法解释,就能知道你想知道的。

阿苏 发表于 2008-4-9 23:44:41

原帖由 兰子 于 2008-4-9 23:12 发表 http://www.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为什么会有如此悬殊?
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
想知道贪污什么的有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说法

兰子 发表于 2008-4-9 23:12:24

原帖由 长安回望 于 2008-4-9 23:00 发表 http://www.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此悬殊的判决,让人啼笑皆非!
是法治?还是人治?
为什么会有如此悬殊?
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广州中院是在法定刑内量刑,广州中院重审作出的五年有期徒刑是在法定刑以下作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必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阿苏 发表于 2008-4-9 23:02:20

出现法律的漏洞与空白时,咱们的司法者,执法者该怎么做的问题。 这在你1楼里已经体现出来了

长安打望 发表于 2008-4-9 23:00:07

如此悬殊的判决,让人啼笑皆非!
是法治?还是人治?

兰子 发表于 2008-4-9 22:52:57

是的,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所以法律存在漏洞与空白是正常的,关键当出现法律的漏洞与空白时,咱们的司法者,执法者该怎么做的问题。

天涯浪子 发表于 2008-4-9 22:42:38

这是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应该是银行出错在先,柜员机的出错是属于引诱犯罪,如果许霆有罪,那银行更是罪加一等。

邱子 发表于 2008-4-9 22:27:07

只因一介平民。呜呼。

[ 本帖最后由 邱子 于 2008-4-9 22:28 编辑 ]

凡人 发表于 2008-4-9 22:19:41

在目前这种变态的环境里,什么人都有,什么事都可以做出来,
感慨:悲!

凡人 发表于 2008-4-9 22:19:09

在目前这种变态度环境里,什么人都有,什么事都可以做出来,
感慨: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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