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草人 发表于 2010-7-28 22:12:42

他该不该赔

[辩论] 他该不该赔
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 被判赔偿4.6万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涛声依旧 发表于 2010-8-1 22:01:20

;P 这个要看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了,按情理和常理应该就不该赔.现在的法律都还好多不完善的哦。

天涯浪子 发表于 2010-7-29 23:15:30

本人认为:
如果真的是扔掉了就不应该赔,保管义务是指委托了他人并经他人同意保管才具有保管义务,随手捡起又随手扔掉怎么会有义务替你保管呢?赔偿的焦点是在于:是否扔掉!:victory:

稻草人 发表于 2010-7-29 22:57:42

这事情王小姐也确实有一定的责任

黄牛 发表于 2010-7-29 15:14:03

-a11

黄牛 发表于 2010-7-29 13:20:20

我不懂法!
我要是法官,就判王女士保管不当!

依然善良 发表于 2010-7-29 11:27:32

如果真的是捡了又扔了,必须得赔偿就太冤枉了。但是我个人认为扔掉的可能性不大,就算不认识真假钻石,戒指的外观也应该挺漂亮。就算以为是假的,作为一个观赏物也未尝不可。扔掉的机率比较小。。。。。。

冷血 发表于 2010-7-29 10:56:07

稻草人 发表于 2010-7-28 22:13:39

这年头连东西都不能乱捡了哦: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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