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千鸟 发表于 2009-3-4 16:37:09

急盼回答!!!

请问:如果我自己的银行卡,在单位用来作为资金往来帐户,并且数额很大。合法吗?急盼回答!!!

浦千鸟 发表于 2009-3-5 13:27:30

原帖由 傻妹 于 2009-3-5 13:18 发表 http://www.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
也可惜哟,为啥不是你嘛,要不就可以把钱套出来捐灾区了:victory: ;P
我有那样多,我一定会多支助几个孩子,多给这个世界一些爱,我很需要钱,但我不会乱拿钱。在这里我谢谢老大。才子和大家关心和好意了。

WXWU 发表于 2009-3-5 13:21:54

金额不超过百万进出不频繁(反之有洗钱嫌疑),正常不会有事。因为你们公司不是私人企业(不只是避税的问题,还有私设小金库),就算不被查,如果内部出问题,会比较麻烦。

傻妹 发表于 2009-3-5 13:18:03

也可惜哟,为啥不是你嘛,要不就可以把钱套出来捐灾区了:victory: ;P

浦千鸟 发表于 2009-3-5 12:22:58

谢谢大家了!不好意思,其实不是本人,而是我的上司。
:L

嘟嘟 发表于 2009-3-5 12:16:33

现在这样的企业太多了!

流星 发表于 2009-3-4 23:49:04

快跑。。。危险啊。。。

如意吉祥 发表于 2009-3-4 23:20:03

及早抽身!回头是岸!

深海 发表于 2009-3-4 21:32:41

看来楼主的处境有点危险。

深海 发表于 2009-3-4 21:28:40

学习了,有点恐怖!

为什么使用员工的银行卡呢,难道单位就不担心员工卷款潜逃!

闲云野鹤 发表于 2009-3-4 20:33:31

国家事业单位也不行的,那叫公款私存.

浦千鸟 发表于 2009-3-4 19:55:11

我所在的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

浦千鸟 发表于 2009-3-4 19:51:15

感谢大家的帮助,
:handshake

律政才子 发表于 2009-3-4 19:24:12

在广东很多企业这样操作,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偷逃税款。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而账户的所有人为企业偷逃税提供便利,不管账户提供人是否因此而得到额外报酬,账户提供人依然会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所以建议不要用你自己的账户为企业办事,若真的东窗事发,到时你会觉得很冤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本帖最后由 律政才子 于 2009-3-4 19:26 编辑 ]

深圳-馨谊 发表于 2009-3-4 18:03:42

我也不知道,关心一下!: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会飞的鱼 发表于 2009-3-4 17:47:17

现在都这样做的,按规定是不行

天涯浪子 发表于 2009-3-4 17:46:57

我已转发给律政才子为你解答:victory:

黄牛 发表于 2009-3-4 17:34:14

好像不行,找律政才子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急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