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盼回答!!!
请问:如果我自己的银行卡,在单位用来作为资金往来帐户,并且数额很大。合法吗?急盼回答!!! 原帖由 傻妹 于 2009-3-5 13:18 发表 http://www.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也可惜哟,为啥不是你嘛,要不就可以把钱套出来捐灾区了:victory: ;P
我有那样多,我一定会多支助几个孩子,多给这个世界一些爱,我很需要钱,但我不会乱拿钱。在这里我谢谢老大。才子和大家关心和好意了。 金额不超过百万进出不频繁(反之有洗钱嫌疑),正常不会有事。因为你们公司不是私人企业(不只是避税的问题,还有私设小金库),就算不被查,如果内部出问题,会比较麻烦。 也可惜哟,为啥不是你嘛,要不就可以把钱套出来捐灾区了:victory: ;P 谢谢大家了!不好意思,其实不是本人,而是我的上司。
:L 现在这样的企业太多了! 快跑。。。危险啊。。。 及早抽身!回头是岸! 看来楼主的处境有点危险。 学习了,有点恐怖!
为什么使用员工的银行卡呢,难道单位就不担心员工卷款潜逃! 国家事业单位也不行的,那叫公款私存. 我所在的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 感谢大家的帮助,
:handshake 在广东很多企业这样操作,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偷逃税款。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而账户的所有人为企业偷逃税提供便利,不管账户提供人是否因此而得到额外报酬,账户提供人依然会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所以建议不要用你自己的账户为企业办事,若真的东窗事发,到时你会觉得很冤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本帖最后由 律政才子 于 2009-3-4 19:26 编辑 ] 我也不知道,关心一下!: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现在都这样做的,按规定是不行 我已转发给律政才子为你解答:victory: 好像不行,找律政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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