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法
案例分析,希望大家都来谈谈你的看法。某女还在其年幼时,其父母就离婚了,某女跟随母亲生活,其父母有私房一套,该私房归其父亲所有。几年之后,某女的父亲再婚,随后因上学的需要某女迁来与其父亲共同生活。
某女父亲的私房因其所在的单位修路占用了,在随后的日子里他们一直住在单位提供的公房里。十几年前某女的父亲去世,某女因成家也搬出来,只剩下继母一人住在该公房里。
近日,某女忽然发现该公房以继母的名义被买了下来,并且现在产权已过户到他人的名下。
某女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该公房为其父亲所在单位的房子,亲属购买的话价格与市场上的房屋价格相比,会低很多,并且工龄还可以抵扣一定的房款。
你是如何看待某女所遇到的问题,她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子很快就开庭了,期待会有一个好的判决结果。 我觉得某女应该找继母追回经济补偿。
这样的事情,最好私了,弄大了,大家都不好,双方各让一步吧。
(这种追讨,很令人头痛,继母可以慢慢跟你缠,她有的是时间。
某女应该想想,这个经济补偿到底有多少,值得花这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吗?
如果真的值得去追讨,建议果断行动,上述法院,要知道法院的调查也是漫长的。)
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问题搞复杂了哈,是不是继母的侄女要出钱给某女啊! 某女的继母没有工作,已经七十多岁了,现依靠低保维持生活,没有其它的经济来源,据说该房屋是继母的侄女出钱以继母的名义买下来的,现在继母继续住在该房屋里,但产权已经过户到其侄女名下。 原帖由 兰子 于 2009-1-8 10:24 发表 http://www.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么某女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她该怎么做?因为现在房子已经在他人名下了。
最好私了,和继母协商补偿的金额。
私了不行,应该上述法院,指出该房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这份合同显失公平(好像限定2年的申诉期)。 原帖由 兰子 于 2009-1-8 10:16 发表 http://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
既然是一种财产权益,就应该作为某女父亲的遗产,由某女与其继母一起来对这种财产权益进行分割。
现在某女的继母在某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公房转移至他人的名下,这种行为当然侵害了某女的财产权益。
搞清楚了其女与其现任妻子的继承都是第一继承人后,我同意上面兰子的说法。
而且一定是这样的。 那么某女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她该怎么做?因为现在房子已经在他人名下了。 既然是一种财产权益,就应该作为某女父亲的遗产,由某女与其继母一起来对这种财产权益进行分割。
现在某女的继母在某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公房转移至他人的名下,这种行为当然侵害了某女的财产权益。
[ 本帖最后由 兰子 于 2009-1-8 10:17 编辑 ] 在同地区、同路段买同样面积的房屋的价格比购买单位的公房的价格高出数倍,即市场上的房屋价格远远高过购买公房的价格。因为是购买单位的公房,具有福利性质,那么购买公房与购买市场上的房屋之间便会出现一个价格差,这时候这种福利实质上演变成了一种财产权益。 原帖由 做一个幸福的人 于 2009-1-7 19:13 发表 http://www.aixinhuzhu.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还不是很懂的哩。
但是我想:首先要搞明白,其父去世后,他的财产第一继承人是他女儿,还是他的现任妻子。
搞清了这个问题,那这就是个简单的问题了嘛。对不???
继母与某女都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与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不太懂,等高人解答。 没有细读《继承法》,请兰子指点。
感觉应该是这样:父亲单位的公房属于福利财产,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则继母和女儿都可以享受的。当某一方购房时,应当把其他方所占的福利财产部分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其他方。 学习一下,
等看高人意见 这么复杂的东西,偶不懂,不发表看法.但还是要顶下帖子!学习学习下! 这个还不是很懂的哩。
但是我想:首先要搞明白,其父去世后,他的财产第一继承人是他女儿,还是他的现任妻子。
搞清了这个问题,那这就是个简单的问题了嘛。对不??? 因为该公房为其父亲所在单位的房子,亲属购买的话价格与市场上的房屋价格相比,会低很多,并且工龄还可以抵扣一定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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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句应该是说那是单位给予某女父亲的福利。觉得单位的福利不属于她父亲的财产,某女对这些没有继承权,也就谈不上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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